傑出校友遴選辦法

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訂定(97.12.31)
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(104.05.20)
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(107.06.27)
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(108.10.16)
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(109.10.21)
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(112.10.25)

第一條 爲表彰對國家社會及各相關領域具有特殊貢獻或成就,足為楷模之校友,藉以承襲本校優良傳統,發揚校譽,訂定「朝陽科技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凡本校畢業,並具下列條件之ㄧ,足為後學之楷模者,得為本校傑出校友候選人:
一、 對國家、社會有特殊貢獻者或長期熱心社會公益、造福人群,曾獲表揚者。
二、 曾任或現任政府機關或擔任民意代表等公職,具有卓越貢獻者。三、 主持企業或團體有傑出成就,足資表率者。
四、 對本校建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。
五、 於學術領域上具傑出成就,或個人專業領域上曾獲國內、外頒予獎章或表揚者,如:文化、藝術、體育各項領域。
六、 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升校譽者。第三條 候選人之產生推薦方式如下:
一、 校長或副校長推薦,將推薦書送至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。
二、 校友總會推薦,將推薦書送至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。
三、 各系專任教師3人以上連署推薦,並經畢業所屬學院初審通過,將推薦書及連署表送至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。
四、 校友10人以上連署提送校友總會推薦。
第四條 遴選以每年乙次為原則,推薦期間為頒獎前一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止。
第五條 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置委員13人,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校友總會理事長、校友總會代表2人、各學院院長或院長推薦之資深教授6人及校友服務暨職涯發展處處長組成。校長為主任委員。
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依據第三條產生之候選人名單予以複審審查。傑出校友當選人須經遴選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並以超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為議決。
第七條 每次決選表揚傑出校友名額以5人為原則,經遴選委員會決議得調整名額。第八條 獲選之傑出校友,由校長於校慶典禮或相關活動中致贈「朝陽傑出校友」獎
座,並將其傑出事蹟刊載於朝陽時報,以傳典範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